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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解读

2018/01/11 3.1k 阅读 143 点赞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月标准低限分别提高100元。即: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为500元和6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为400元和500元,新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首次明确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可免费享受照料护理服务。标准分为三档: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生活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照料护理费原则上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人员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据悉,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市有特困人员39835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33636人,占84.4%。按现有人数和低限标准测算,2018年全市需发放基本生活供养费20112.84万元,照料护理费6738.84万元,共计26851.68万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