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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2/12/28 6.1k 阅读 437 点赞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实行差别化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以家庭为单位购买第二套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
    四、停止向以家庭为单位购买第三套住房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申请人在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时应同时提交所有家庭成员在贷款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的查询证明。
    六、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贷款申请的受理,以房产管理部门的购房合同正式签订日期为准。
 

二〇一二年九月月十九日

    关于执行日期的说明

    1、预售楼盘、现房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已实现网签的,以正式签订日期为准;未实现网签的,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为准。
    2、二手房以房产管理部门受理交易回执为准。
    3、2012年11月1日以后我中心(含所辖管理部)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一律按照新政策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