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的相关要求,我市现已正式启动补助申领工作。即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我市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提交申请材料,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根据四川省统一部署,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有女职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且以单位形式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根据通知规定,对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规定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符合政策的女职工人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给予每人一次性2200元生育休假成本补助。今后补助标准将随该档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此外,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前往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补助申请表。若女职工在省外生育,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据介绍,该项政策旨在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降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工成本,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市人社局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完善补助办理流程,提高资金发放效率,让这项政策红利真正惠及广大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李梦真)